醉驾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驾危险驾驶罪判多久

针对酒驾醉驾反复性、顽固性、长期性等特点 , 为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肇事肇祸多发问题 , 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 , 针对醉驾酒驾 , 近年来频发 , 醉驾入刑 , 归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 , 是很常见的犯罪 , 只要是喜欢喝酒又有车 , 很容易就会因醉驾而身陷囹圄 , 那么醉驾 , 危险驾驶一般量刑会判几年呢 , 刑法133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 涵盖了常见的醉驾等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院都给出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 , 第22条增加 , 刑法修正案九 , 第8条予以修改 。

醉驾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驾危险驾驶罪判多久


拒绝酒驾醉驾
刑法规定
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二 2017(74号)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 , 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 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 , 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沪高法〔2017〕496号
一、危险驾驶罪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以其他车辆为追逐对象 , 或者以较短时间通行某段道路为追逐目标 , 采取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相互追逐、曲线穿行等方式 , 竞时竞速竞技行驶 , 情节恶劣的 , 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根据行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
【醉驾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驾危险驾驶罪判多久】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增加一个月刑期:
(1)追逐竞驶 , 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 , 时速每增加25%的 , 增加一个月刑期;
(2)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重处罚 , 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组织聚众追逐竞驶的首要分子;
(2)多次参加追逐竞驶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
(4)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5)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8)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9)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 , 增加十五日刑期 。
2. 醉酒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重处罚 , 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 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 , 认罪、悔罪 , 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 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 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1. 驾驶大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五人以上的 , 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五人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2.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的 , 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三人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3. 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人以上 , 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二人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4. 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违反规定载客 , 实际载员达到十人以上 , 每超过二人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 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小时的 , 时速每增加20%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6.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 , 超过规定时速6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 , 时速每增加20%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7. 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 , 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 , 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的 , 时速每增加20% , 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8.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重处罚 , 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 吸食、注射毒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2.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 , 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 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载量50%以上的;
4. 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 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上述危险驾驶罪的宣告刑期可具体到十五日 , 经基准刑调节后不满整月刑期的 , 可按照整月或十五日就低确定刑期 , 最低不少于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