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抵押物贷款的,房屋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那么房产抵押给私人还能不能做二押的?
下面由 祁广辉律师 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
一、房产抵押给私人还能做二押吗(《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抵押给个人后,房屋的价值大于担保债务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二、最高额抵押借款的最高额是什么意思
在实践中对于“最高额”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债权最高限额说 。该观点认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
第二种观点为本金最高限额说 。该观点认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仅指本金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担保人除了需要在最高额本金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担保责任,即最高额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将超出了最高债权额范围 。
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两种观点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 。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房产二次抵押给私人办理流程 房子二次抵押给个人怎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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